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業務管理主要包括承辦業務管理、中介服務行為的管理及財務管理。
1.承辦業務管理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承辦業務,應當由其所在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合同。中介服務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攬業務,也不得個人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應包括以下主要事項: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住所;中介服務項目名稱、內容、要求和標準;合同履行期限;收費金額和支付方式、時間;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在承辦業務時,中介服務人員若與委托人、相關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時,委托人有權要求其回避,中介服務人員應當回避。
2.中介服務行為管理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承辦業務,由其所在中介機構統一受理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合同。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執行業務時,有權根據需要查閱委托人的有關資料和文件,查看業務現場和設施,委托人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對委托人提供的資料、文件,中介服務機構和中介服務人員有為委托人保密的義務,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轉借相關資料、文件。由于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過錯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所在中介服務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所在機構可以對有關人員追償。
在中介服務活動中,中介服務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財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
(2)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
(3)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中介服務機構執行業務;
(4)與一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另一方當事人利益;
(5)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違反上述規定的,縣級以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收回其資質證書或者公告資質證書作廢,并可處以l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未取得房地產中介資質擅自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的,縣級以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其停止房地產中介業務,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偽造、涂改、轉讓《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書》、《房地產估價員崗位合格證書》、《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的,縣級以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收回資格證書或者公告資格證書作廢,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對房地產中介人員違法應受到的刑事處罰也做出了具體的規定。《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中介服務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前款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3.財務管理
房地產中介服務實行有償服務。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或交繳費用的地點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費項目、服務內容、計費方法、收費標準等事項。中介服務費必須由中介服務機構統一收取,并給繳費人開據發票。